
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、人才租賃、勞動派遣、勞動力租賃、雇員租賃,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,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,可跨地區、跨行業進行。由要派企業(實際用工單位)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,勞動合同關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,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(實際用工單位)之間。
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
根據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)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的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(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令)的規定,全國現已全面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,需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,即日起應當依法向企業注冊地(區、縣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,取得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》后,方可開展勞務派遣業務。
(一)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;
(二)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;
(三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;
(一)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;
(二)營業執照;
(三)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;
(四)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、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;
(五)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;
(六)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樣本;
(七)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勞務派遣單位名稱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,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。符合法定條件的,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,并換發新的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》或者在原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》上予以注明;不符合法定條件的,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,并說明理由。
勞務派遣單位分立、合并后繼續存續,其名稱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,應當按照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。
勞務派遣單位分立、合并后設立新公司的,應當按照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。
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,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,并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;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,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。
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延續申請,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;逾期未作決定的,視為準予延續。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,應當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定,未經許可,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,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勞務派遣單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,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,并吊銷其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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